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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经济精英论坛联席会章程

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中国经济精英论坛联席会是由经济日报中国经济信息杂志社和中国(香港)发展和改革国际促进会联合发起成立的群众组织。
第二条 联席会是从事综合性民间经济文化交流的国际性的群众组织。在开展活动中,遵守国际上的相关法律、法规和各项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通过广泛的国际经济交流活动,传播、交流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资讯;组织有关的研究机构、新闻媒体、专家学者和在经济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的人士,研究探索中国经济发展和改革的理论、方针、政策;为促进中国的经济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。
第三条 联席会的宗旨:倡导精英工作理念、提高精英生活品质、塑造精英尊贵形象、加强精英论坛联盟。
第四条 联席会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全体会员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联席会机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。
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联席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 致力于开展国际间的经济发展和改革等领域的交流活动;
(二) 配合中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搞好咨询、培训、服务等工作;
(三) 在国内外组织展览、国际经济学术会议、讲座及友好访问等活动。
(四) 推荐、评选优秀的经济课题研究成果和成绩卓著的经济精英。
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联席会会员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团体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;
(三)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;
(四)愿意积极参加经济文化交流活动;
(五)愿意接受会员资格测评体系的调查。
第九条 会员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:
(一)由本人(或本单位)申请或常务委员会成员提名;
(二)经主席会会议讨论通过;
(三)由主席会或者主席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参加本团体的活动;
(二)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;
(三)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
(一)执行本团体的决议;
(二)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;
(三)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;
(四)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。
(五)按时交纳会员服务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团体应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并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主席会会议通过后予以除名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任免
第十四条 本团体设名誉主席、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顾问、秘书长,其人选由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、通过。
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,其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常委会成员;
(三)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计划;
(四)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报告;
(五)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十五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。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,须由主席会会议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同意。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。
第十六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须有2/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七条 主席会设主席一名、执行主席两名,副主席若干名、秘书长一名、副秘书长若干名、组成主席会议。在常委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,行使常委会全体会议职权,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,其职权是:
(一)监督落实常委会全体会议的决议;
(二)筹备召开下一届常委会全体会议;
(三)负责主席会的换届工作;
(四)向常委会全体会议报告本团体的工作;
(五)讨论常委会人选;
(六)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七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八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第十八条 主席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,须有2/3以上主席会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九条 本团体聘请总顾问、高级顾问、名誉主席,为联席会工作及交流项目提供咨询并参加有关活动。
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责任制,在主席会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。
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、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,秘书长、副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主席、执行主席、副主席、秘书长任期四年,可连任。
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常设机构为秘书处,并经有秘书处同意可设立相关业务和服务部门。
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主席会会议;
(二)检查常委会全体会议、主席会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管理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;
(四)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
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:
(一)会员费、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;
(二)有关方面的资助;
(三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四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、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。
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、准确。
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相关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。
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。
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,须经主席会会议审议后,交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第三十三条 经本团体修改的章程,须在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,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生效。
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撤消时,由主席会会议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活动须经主席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。
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04年8月18日经常委会全体会议通过。
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委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。
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。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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